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判决,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界限的广泛讨论。
事件回顾
该案发生在2020年8月17日,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当晚,时年46岁的教师郝某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双方在某小区东门口相遇,情绪激动的郭某某手持菜刀,对郝某某进行了多次砍击,导致其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同行的王某某见状,迅速上前将郭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并扔至路边草丛中,郭某某随后逃离现场。
事件并未就此平息,郝某某在王某某的陪同下,并未立即前往医院,而是选择向郭某某逃离的方向追赶,在距离小区东门约50米远的地方,两人再次相遇并发生争执,争执中,郝某某使用路边的砖头多次击打郭某某的头部,导致其重伤倒地,随后,王某某也加入冲突,对郭某某进行了踹打,在张某某的制止下,郝某某停止了攻击,并与王某某一同前往医院就医,而郭某某则在送医治疗20余天后不幸去世,经鉴定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判决与争议
案件发生后,郝某某被警方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郝某某在郭某某逃离现场且未再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仍主动追赶并持砖击打郭某某,其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一审法院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郝某某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他们坚称郝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郭某某持刀砍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威胁性,且其逃离现场后可能再次返回实施侵害,郝某某的家属还指出,郝某某在冲突中也受到了伤害,其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与郭某某的侵害行为有直接关联。
二审审理与判决
面对郝某某及其家属的上诉请求,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郝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完全结束,郝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正当性,而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郭某某的刀被夺下后逃离现场,其侵害行为已经终止,郝某某的后续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郭某某持刀砍击郝某某数下,造成其身体轻伤,郝某某是冲突中的受害者,在郭某某逃离现场且凶器被夺下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郝某某在距离案发地点较远处追上郭某某并主动发起攻击,其行为已不具有防卫性质,而是出于报复伤害的故意。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郝某某在追赶过程中使用言语刺激郭某某,并在王某某踹倒郭某某后多次使用砖头击打其要害部位,直至张某某赶到现场制止,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郝某某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社会反响与反思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对郝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其在遭受严重侵害后有权进行自卫;也有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和尊重,认为法律应当严格界定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避免滥用防卫权导致的不公。
此案也再次提醒我们,在面对冲突和侵害时,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智,依法行使自卫权,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